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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中药材煲汤 须经医生指导购买药材回家煲汤 2016年1月,平时喜爱煲汤的林先生在珠海某干货摊位处购买了一些洋参和附子,回家煲汤,但在喝汤不久竟出现头晕、胸闷、脸色发黑等不适症状,林先生马上去医院,经医生诊断,林先生为服用中药导致乌头碱中毒伴心肌损害和肺炎,林先生住院治疗了七天。之后,气愤不已的林先生将相关情况向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区食药监局认定该干货摊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的行为违法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林先生多次向干货摊位提出协商解决纠纷,但对方拒绝赔偿。林先生于是将该干货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干货摊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和护理费等共计43938元。 店家不承认卖药 庭审中林先生陈述,他购买的煲汤材料是经干货摊位的卖主介绍推荐,于是自己购买了洋参和附子。干货摊位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导致了其受损害事实,已经构成侵权,干货摊位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作出赔偿。 干货摊位则辩称,首先,自己根本没有向林先生出售过附子等产品,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干货摊位购买过附子等产品。其次,自己在市场出售附子等中药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林先生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购买中药材食用,导致乌头碱中毒。林先生的中毒可能是由于其过量食用附子、错误的烹调方式或者自己搭配多种药材食用所导致,对其损害的结果存在明显过错,理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